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30號原告 沈素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参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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