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欠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51號原告 沈玲 被告 陳亞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8年3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而繫屬於本院,此觀原告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即明。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前,被告已將臺中市○○區○○○街○○○號4樓房屋(下稱上址臺中大墩三街房屋)出售,並遷離上址臺中大墩三街房屋,被告實際係居住於嘉義市○區○○路○○號12樓之1(下稱上址嘉義南京路房屋)迄今乙節,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又被告之戶籍地址於108年1月28日已自上址臺中大墩三街房屋遷入上址嘉義南京路房屋,此觀卷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即明。此外,原告就兩造間本件紛爭先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即本院107年度促字第33848號,下稱前開支付命令)案件進行中,被告亦以前開支付命令送達至非其住居所之上址臺中大墩三街房屋,係屬送達不合法為由而聲明異議,業經本院另案於108年5月31日以108年度事聲字第26號裁定撤銷撤銷前開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支付命令案卷及108年度事聲字第26號案卷查核屬實。則本件原告起訴時,上址臺中大墩三街房屋已非被告之住居所,被告之住居所乃為上址嘉義南京路房屋,堪以認定。再佐以原告依系爭一年得利合約書之約定及民事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對被告之本件請求(見原告起訴狀內容),堪認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