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156號
原告鴻沐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妙珠
訴訟代理人 蔣子信
被告 林勝堂
訴訟代理人 林勝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2日星期一上午10時45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9月12日星期一上午10時4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