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369號

原告 劉洛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惠民間 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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