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362號
原告 康素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珍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
二、陳報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三、提出被告林清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