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362號

原告 康素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珍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

二、陳報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三、提出被告林清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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