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建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建簡字第24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莊哲維 即雲路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陳建名 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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