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98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律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9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

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論罪科刑之理由、㈤關於「不予沒收」

之記載應更正為「沒收部分」。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裁

  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

  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

  法第227條之1第1項亦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論罪科刑之理由、㈤關於「不

  予沒收」之記載,因係文字誤寫贅載,揆諸前揭說明,應逕

  更正為「沒收部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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