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5號

聲請人 林志益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權人 李春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志益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朴子市農會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薪資證明影本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月23日下午2時整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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