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27號
原 告 陳享國
訴訟代理人 陳欣柔
被 告 黎氏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9年4月10日
下午5時宣判,因需確認核對訴訟資料,且防疫期間,為免當事
人再次出庭之勞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
日為109年4月14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