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27號
原   告  陳享國
訴訟代理人  陳欣柔
被   告  黎氏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9年4月10日
下午5時宣判,因需確認核對訴訟資料,且防疫期間,為免當事
人再次出庭之勞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
日為109年4月14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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