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巫維容 被告 莊嘉讚
佑安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號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鄭虹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