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小字第2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東小字第228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告 王麗婷

被告 楊政霖

如上當事人間112年度東小字第228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晶純

書記官吳明學

通譯李嘉和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834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21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吳明學

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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