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賴惠慈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佳玲┌──────────────────────────────────────────────────┐│股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65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1│1000│││││0│││││├─┼───────────────┼──────────────┼────┼───┼────┼───┤│02│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1│1000│││││一│││││├─┼───────────────┼──────────────┼────┼───┼────┼───┤│03│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1│1000│││││三│││││├─┼───────────────┼──────────────┼────┼───┼────┼───┤│04│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1│1000│││││五│││││├─┼───────────────┼──────────────┼────┼───┼────┼───┤│05│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1│1000│││││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