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萬焜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育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羅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育君
一、債務人鄭育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羅銓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