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30號原告 王和順
王淑萱 王慶堯 王慶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翁振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1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予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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