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99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廖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國興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6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
4.5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4年9月16日(最後一次繳
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68,355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