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19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
被 告 魏憶龍 即 賴見強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之記載,應更正為「
民國一百零五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
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