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87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告 洪國富
劉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然仍有未足,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以107年度補字第645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07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43頁)。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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