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26號
原告A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
被告 田凱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張雅涵
法官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