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26號

原告A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

被告 田凱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顥中

田玉蓮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張雅涵

法官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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