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03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吉祥上列被告因涉犯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10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39號因被告邱吉祥涉犯加重竊盜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下午1時5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山陀兒」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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