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31號原告 簡俊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亭 妏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地址,致本院無從送達文書。是請具狀查報被告住址;或是否願意付費(若銀行需付費),由法院向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函查其銀行開戶基本資料?
三、本件有無提出刑事告訴?並應提出相關資料影本到院參辦。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