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協沂選任辯護人王品懿律師被告詹許煒
張峻韶上 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冠穎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呂思慧
林育宏上 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
劉慧如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57號、第6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3日9時28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張琇涵法官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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