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十六時宣判。
理由查本院99年度易字第276號案件,原定於99年9月22日16時宣判,惟該日適逢中秋佳節,全國停止上班上課,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