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17號聲請人即原告乙○○
丙○○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住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號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住臺東縣臺東市○○路○○○號上列聲請人與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核准其法律扶助申請相關資料影本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