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2號原告琢隱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玉凡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被告 蔡甯妍 即中甯商業社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萬3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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