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維成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維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1年8月9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周紹武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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