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67號
原   告  王瓊嬌
被   告  陳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101年2月6日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
額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小額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