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86號債權人金龍永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琮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公司訂購四筆旅遊之訂購單影本。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依二張請款單總金額為17740
0元與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177740元,二者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