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 鄭居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鄭耀宗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鄭耀宗(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號)於民國102年12月2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鄭耀宗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蕭慶衡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鄭耀宗(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號)之三子,鄭耀宗於95年12月21日因不明原因外出後即未再返家,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鄭耀宗入出境資料、勞健保資料後,亦均查無資料,尚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鄭耀宗於95年間失蹤後,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
(二)本院就上情依職權公示催告,於103年1月28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並依家事事件法第158條規定,通知失蹤人鄭耀宗之全體子女參與程序,而據鄭耀宗之孫女鄭○○結證稱:「(是否知道鄭耀宗現在在哪?多久沒見到鄭耀宗?)我不知道鄭耀宗去哪裡,我已經七年沒有見到鄭耀宗了,鄭耀宗突然間失聯,我們有去報警,但一樣找不到。」等語(參見本院103年8月28日訊問筆錄)。
茲因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鄭耀宗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失蹤人鄭耀宗死亡宣告之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失蹤人鄭耀宗自95年12月21日即行方不明,計至102年12月21日屆滿7年,應推定其於該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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