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所為之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判決當事人欄第一行、主文欄暨理由欄第一行所載「 陳俊志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俊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於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暨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正本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