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請人 林清榮 上列聲請人林清榮因與相對人 高淑媛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清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之審查。最高限額抵押權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如未約定擔保既已發生之債權,則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始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02號裁定參照)。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發票日83年6月3日,並非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83年6月6日至83年12月5日)內所發生之債權,且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復未約明擔保既已發生或將來發生之債權。是聲請人應再為表明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並提出屬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高淑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