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7號上訴人甲○○○即被告被上訴人乙○○(原名楊乙○○)即原告
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於97年10月
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未繳納,依前開法條規定,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