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18號原告丙○○被告公業 趙熬峰趙鰲峰 管理人 趙國棟 被告己○被告乙○○被告戊○○被告丁○○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全係在台北縣貢寮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謝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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