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0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涉嫌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吳幸娥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