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17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程詠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陳世川律師被告 歐世福
楊証棋 楊偉王清華 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被告 江建賜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孫偉澤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少連偵字第
178、195號、103年度偵字第23498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程詠成年人與少年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共捌佰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
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
歐世福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共捌佰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
楊証棋成年人與少年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共捌佰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
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
楊偉議 成年人與少年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共捌佰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
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
王清華成年人與少年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共捌佰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
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
江建賜成年人與少年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共捌佰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江程詠、歐世福、楊証棋、楊偉議、王清華、江建賜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6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詳如附表甲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被告│合意內容│├───┼───────────────────────┤│江程詠│被告 江程詠犯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之罪,願各受有期徒│││刑7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歐世福│被告歐世福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之罪,願各受有期徒│││刑6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楊証棋│被告楊証棋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之罪,願各受有期徒│││刑7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楊偉議│被告楊偉議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之罪,願各受有期徒│││刑7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王清華│被告王清華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之罪,願各受有期徒│││刑7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江建賜│被告江建賜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之罪,願各受有期徒│││刑7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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