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05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 何嘉揚何林春花 之繼承人相對人 何楷庠何佳得 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相對人 何佳樺 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相對人 何品璇何易俐 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相對人 高慶洲 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相對人 高仁志 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相對人 高尤敏 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相對人 何雪青 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相對人 芳野 由紀即 何雪秋 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相對人 何欣蓉 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何林春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何林春花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8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1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何林春花,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何林春花於民國101年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9,63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6年2月16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3年6月16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490,000元及按年息百分之4.13計付之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民國103年3月8日死亡,附表所示不動產因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帳卡、繼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 芳野由紀 即何雪秋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於民國103年11月5日具狀陳報:債務人何林春花已高齡、不識字、有失智症,無法瞭解借據內容,該無借款判斷能力,更無向聲請人借款本金9,630,000元之必要。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東區│旱平││296│建│114.78│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旱平段296地號││一層:51.98│││││││住宅、停車空間、│二層:51.98│陽台:9.44││││1095├───────┤梯間、水塔間、鋼│三層:51.98│雨遮:3.94│全部││││東英六街37號│筋混凝土造、3層│合計:174.9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