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0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芳瑋選任辯護人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11年9月23日判決在案,茲發現書記官制作之正本內容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如附表「正本與原本不符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另前述民事訴訟法有關裁定更正之規定,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於111年9月23日所為111年度金訴字第206、207號刑事判決,書記官未依法官交付之原本制作正本,而造成前述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依上述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黃傳堯法官何一宏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