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244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吳冠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