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2月10日晚上8時許共同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5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5567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