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6號聲請人嘉義市体育會排舞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湘蓉附表┌───────────────────────────────────────────────────────┐│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嘉義市體育會│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95年11月29日│80,000元│EA0000000│││││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