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三七四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馮澤文┌───────────────────────────────────────────────────────┐│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銘昱企業社│聯邦銀行東嘉義分行│95年12月7日│735,460元│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