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33號聲請人 張廷夔 上聲請人張廷夔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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