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19號聲請人 沈榮哲 上聲請人沈榮哲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103年12月31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請注意支票僅有發票日,並不存在到期日)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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