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599號上訴人 范貴蘭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被上訴人 范植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0月16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零肆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72萬8,5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2,04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劉坤典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