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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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11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玉桃 、 楊貽鑛 、 楊盛涵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相對人楊貽鑛、楊盛涵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