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相對人 黃林阿蘭 債務人 黃玉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黃林阿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
務人黃玉珊對聲請人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2,040,000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月19日起至134年1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黃玉珊於94年1月28日邀同第三人 黃森淇 及相對
人黃林阿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9年1月2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黃玉珊自105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47,80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借據影本1件、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土地登記謄本4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黃林阿蘭及債務人黃玉珊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黃林阿蘭及債務人黃玉珊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14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83│92.25│全部│├──┼───┼────┼───┼──┼────┼──┤│002│臺南市○○○區○○○段│184│39.15│全部│├──┼───┼────┼───┼──┼────┼──┤│003│臺南市○○○區○○○段│185│40.40│全部│├──┼───┼────┼───┼──┼────┼──┤│004│臺南市○○○區○○○段│186│94.61│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