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97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訴字第9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貴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26767號),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顏世翠書記官吳忻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沈貴龍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沈貴龍前於民國93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95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95年3月21日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並經公告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
1款所列之禁藥,不得非法轉讓,竟仍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99年9月29日上午某時及99年9月29日某時,在桃園縣○○鄉○○○路○段○○○巷○○號,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轉讓毒品數量無證據證明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所定應加重其刑之標準)予 葉舜伊 及 楊長鎮 施用各1次。嗣於99年9月29日下午5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
書記官吳忻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