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 謝富美 被告 練燦燁
林鳳招 上列原告與被告練燦燁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銅鑼鄉朝陽村9鄰朝東27-7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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