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亞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2、4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4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10日執行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2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分別為對少年犯傷害罪、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製作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而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至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對少年犯傷害罪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製作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8年1月31日108年1月15日至108年2月19日107年1月31日至108年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8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882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23日108年10月23日108年10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9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88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924號確定日期109年2月19日108年10月23日109年2月19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6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6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122號編號1至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編號3至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4(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罪名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08年2月19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805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本欄空白)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882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08年10月23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本欄空白)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882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確定日期108年10月23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122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編號3至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本欄空白)(本欄空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