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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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 賴麗貴 相對人 陳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8萬9,000元後,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7
72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因撤回、和解、調解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2月5日以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支票,向相對人調借同額款項,並以實際持票借款人即訴外人 陳勁文 所有座落新北市○○區○○路一樓房地向相對人質押擔保,兩造並約定上開借貸借款日屆至後,相對人如持支票聲請支付命令,聲請人不得提出異議,不料相對人竟未依約而聲請支付命令取得確定證明書為強制執行。是相對人應依約由上開房地拍賣取償,不得重複請求。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鈞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772
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鈞院110年度訴字第15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
44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以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697號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尚未執行終結,惟聲請人就系爭執行事件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卷宗及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00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而經本院職權查詢鄰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周邊之房地,且屋齡與該房地相當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7萬2,000元,暨該不動產總面積為76.67平方公尺,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及系爭不動產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考,則循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總交易價額應共計為552萬0,240元【計算:76.67平方公尺×72,000元/㎡=5,520,240元】,顯高於相對人之債權金額108萬元,是以相對人因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停止所可能招致之損害,仍應以相對人之債權額據以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準,亦即自停止執行時起至本案訴訟即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終結止之利息損失。本院斟酌相對人因本件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其可能因無法運用該筆資金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認該項損失之利率,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核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最妥適標準。又聲請人提起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及相對人聲請執行之金額均未逾150萬元,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訴訟事件,參以現行各審級辦案期限略估系爭本案訴訟可能終結之期間約為3年6個月(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為1年4個月,第二審審判案件為2年,加計判決送達、上訴等行政期間,合計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起訴至確定可能之審理期間,共約為3年6個月)等情狀,認相對人應提供之擔保額,取其概數,約以18萬9,000元(計算式:1,080,00
0元×5%×〈3+6/12〉=189,000元),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段││0000-0000││95.63│3分之1│├─┼───┼────┼───┼──┼─────┼─┼──────┼────┤│2│新北市○○○區○○○段││0000-0000││24.30│3分之1│├─┴───┴────┴───┴──┴─────┴─┴──────┴────┤│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要建築材料├──────┬────┤││││建物門牌│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合計│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00278│新北市新莊區安│加強磚造3│3層:60.25│陽台:│1分之1│││-000│和段0000-0000│層樓│合計:76.67│16.42│││││、0000-0000地││││││││號││││││││-------------││││││││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855巷23弄││││││││1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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