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曉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曉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曉媛(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2、4至6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為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4至6所示部分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罪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近,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評價之程度較高,權衡併合處罰之併合利益,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2、4至6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葉力旗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30日107年1月31日107年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4021、5546、7104、7105、7106、881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706、1707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4021、5546、7104、7105、7106、881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706、1707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4021、5546、7104、7105、7106、881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706、17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37號107年度訴字第437號107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8日108年6月28日108年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37號107年度訴字第437號107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2日109年1月2日109年1月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15號(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107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16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上旬107年1月中旬107年1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4021、5546、7104、7105、7106、881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706、1707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4021、5546、7104、7105、7106、881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706、1707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4021、5546、7104、7105、7106、881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706、17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01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01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013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19日109年2月19日109年2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3日109年4月23日109年4月23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66號(編號4至6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107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